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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洗冤法医)

宋慈简介

宋慈生平:宋慈(1186~1249),字惠父,建阳(今属福建南平)人,南宋杰出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西方普遍认为,正是宋慈于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

历史评价: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表现出坚定的唯物主义倾向,在其传世名著中非但没有空洞的理学唯心主义的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宋慈在为官20多年的职业生涯里,为官清廉,生活朴实,一直是他的标签,唯一的爱好就是收藏异书名帖,喜金石刻。晚年更加谦虚谨慎,爱惜人才,后生晚辈,凡有一技之长,皆提拔引荐。他年老有病在身,一切公务,犹亲自审察,一丝不苟。南宋理宗赵昀评价他是“分忧中外之臣”,特赠“朝议大夫”。南宋诗论家刘克庄曾在宋慈的墓志铭之中称,宋慈审理案件清明如水,处理事情刚直果断,对待善良的百姓甚是和蔼,对于奸猾之辈则甚具威严。上至朝廷百官下至穷乡僻壤、居住深山的悠悠百姓,都认为宋慈是上天,送给他们的一个好提刑。

宋慈大事记

1186年 出生。

1217年 中进士乙科,被朝廷派去浙江鄞县任尉官,因父丧而未赴任。

1226年 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

1241年 知常州军事。

1247年 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

1249年 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卒于广州。

人物关系

宋慈传记

名人之后 仕途顺利

真德秀(1178~1235),字景元,本姓慎,因避孝宗讳改姓真。真德秀是南宋后期与魏了翁齐名的一位著名理学家,也是继朱熹之后的理学正宗传人。学者称其为西山先生”。

宋慈为唐相宋璟后人,祖籍河北南和,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宋慈出身于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少年受业于同乡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20岁进太学。真德秀是宋慈早年的师友,宋慈后来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受他的影响。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且有感情流露,因此,对他十分器重。

1217年,宋慈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宋慈特别重视法医的检验工作,对一些重要问题,如暴力死与非暴力死;自杀与他杀;生前伤与死后伤等,都有一定程度地研究。其中所述的大部分内容很有价值,且有不少符合现代法医学的原理。如对于生前溺死与死后推尸入水有科学鉴别。

洗冤集录 法医专著

宋慈在法医学上成就斐然。他采撷了前人著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书中有关记载,加以自己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当地民间流传的医药知识,于1247年编辑了5卷本《洗冤集录》(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书室),用以指导狱事的检验。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专著。

自13世纪问世以来,《洗冤集录》成为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后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补充的。后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1779年,法国人将此书节译刊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第吉利代将此书译成荷兰文在巴达维亚出版。1908年,法国人又将其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国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曾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这充分说明了《洗冤集录》一书在世界法医史上的影响与地位。

《洗冤集录》是世界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比西方的同类书籍早350年,宋慈因而被后世誉为古代第一名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奠基人”。

▲《新铸铜人腧穴针灸图经》石刻残碑

探明案情 注重证据

南宋官府为探明案情真相,非常重视证据的提供,“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须查获凶器;凶手定罪,须查获尸体;尸体检验,须查验到致命伤,否则不易结案,便为疑案。对于杀头这种刑罚,应由犯罪事实决定,而这首先要经过检验。在“慎刑”的指导思想下,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则,而犯罪事实又离不开充足的证据,是所谓“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

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必须谨慎,举一例视之。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宋慈强调检验中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就要仔细验证究竟哪个人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想到这一层,宋慈的考虑才算是完备。

“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人证物证都可以造假,宋慈认为必须通过多方面的调查,最终把所有的证据都放在一起,不能轻易就听信一两个证人的话。而且对于原告也要仔细盘问,必须经过详细检验,从事实出发。

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

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现”,故所谓的“真相”很难再原样重现。但是检验勘察,事关人命,只有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方可还事实以真相。

▲《洗冤集录》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