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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法律和劳役

历史大观园 秦汉精神 2020-07-24 10:06:21 0


在秦朝统治下,几种犯罪群体以及其他一些社会违法乱纪者——比如商人阶层——都被无情地发配到了边关。到了汉朝统治时,由于边关要塞日益被死刑犯填满,为了边关军事需要而开展的物资转输活动开始和流放刑徒合二为一。前线的军事活动也因此变为一种手段,驱走内部的暴力因素,确保内部的安全。军队不但用来镇压帝国边关的外来之敌,而且把社会上的破坏分子驱逐到汉代文化想象中的化外之地。

有很多资料都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在公元前109年,汉武帝征募了死囚,利用他们组织了一支远征军,之后又分别于公元前105年、前104年、前100年和前97年再次用刑徒组建远征军,在后代其他皇帝统治期间也同样如此。汉武帝于公元前100年发布了一道法令,强调刑徒们将被送去五原建立一个基地。汉代木牍文献还显示,从汉武帝开始,刑徒就被安置在前沿哨所,其数量增长到整个西汉军队人数的1%。

到了东汉,随着普遍兵役制度的废除,对刑徒的使用大幅提高。这不单是数量的增长,也伴随着军事组织方面的质的变化。在公元32年,亦即废除兵役制的翌年,东汉建立者光武帝创设了戴黑巾的左校。好几种传记资料说明,这个职位的官员及其手下负责主持刑罚事务。头衔表明了一种军事角色,在公元91年,这个头衔的获得者实际上被派遣远征。有一份请愿书提到了一位在将军手下效力的缓刑犯,这是适用于被送往边关服兵役的罪犯的模式。同样,有一份备忘录请求获得几位前官员的原谅,把他们称为“输作左校”,这说明,那些安置在这个部门之下的人都是刑徒,他们设法赎罪,使自己的死刑获得减刑,然后就被送上前线,“徙边”守关。因此,除了那些在法令中缓刑的人,刑徒按惯例都由这个部门被送往前线。

除了设立专门的部门来遣送刑徒到边塞地区这个证据之外,文书资料证明,边防驻军也主要由刑徒来掌控。公元45年,光武帝在边塞建立了三个彼此相连的大营,并且命令这三营都“刑谪徒以充实之”。公元102年,班超在出使中亚地区31年后返回国内,他的一位朋友表示遗憾,因为这位资深的领导者没有获得一个较高的职位。在答复中,班超谦称自己并不适合朝廷的职位,并说:“塞外吏士,本非孝子顺孙,皆以罪过徙补边屯。”

公元76年杨终所写的一篇文章指出了这种“谪徒徙边”的程度。他写到,自公元58年汉明帝统治时期起,官员们穷拷罪犯,甚至殃及无辜,只是为了征募前往边塞的人,被遣送发配边疆的人数成千上万。“纪”和“列传”中的内容表明,到公元154年这一段时间里,平均每五年朝廷就有一道命令,要求把被赦罪的刑徒输往边塞。虽然没有列出公元154年后的相关法令,仍有传记资料提到,在此之后,某某人作为刑徒被发配到边塞。

我们无法统计出具体有多少人被输往边塞,但人们可以从《汉书·刑法志》中的数据得出一个概念:“今郡国被刑死者岁以万计,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岁以万计”这句话是一个文学修辞,尽管它呼应了杨终的说法。然而,两千所监狱这个数字看来像是一个精确的数字。如果它是正确的,并且假设能够知道依汉律被处以死刑的最高人数,那么官员们就能够容易得出输往边塞的罪犯有上万人。公元87年,一位名叫郭躬的官员质疑,那些在大赦之前犯了死罪却没被抓获的罪犯,在被抓获之后也应当被送往边塞。他认为,这一类人数以万计。他还清楚地解释了这个理论的合理性,认为它“以全人命,有益于边”。班超曾经评论说,驻军戍卒全都是遣送到边塞的刑徒,这一点恐怕不是夸张。

强迫劳役是秦汉帝国的基础。纪念性的公共建筑诸如宫殿、庙祠以及皇陵——还有更多数量的诸如河渠、道路等实用工程——都需要各式各样的技艺。没技术要求的多属重体力活,主要表现为平整土地、开山、积土,诸如此类。有些任务极其危险,酿成了大量伤亡事故,尤其是在某些特定时期由国家垄断的冶铁铸币场所。对于这类工作来说,刑徒劳动对国家来说就是必要的。

早期帝国使用四类体力劳动者:农民徭役、雇佣、刑徒,以及奴隶。任何一种都具有不同的法律和社会特征,因而也就适合于不同种类的工作。每个自由民家庭的成年男丁每年必须服役一个月。这类工作任务内容广泛,法律文书提到修缮政府建筑围墙、修桥补路、挖掘池塘以及疏浚河道。徭役的征发多用在地方工程方面,诸如防洪、灌溉或筑路,也被用来修筑皇家陵墓、修建都城城墙或修复黄河溃坝。然而,这类小规模工作队伍每个月都在变化,而且农民在农忙时期也不易得到。如果农民被迫远离故土去服役,国家就负责提供食物和工具。正因为如此,利用农民徭役可能导致大工程工期的延误。

由于以上这些缺陷,刑徒劳动力对国家是至关重要的。这些男女能够终年劳作,直到工程结束。他们能够被遣送到需要几周时间的长途跋涉才能到达的施工地点,因为一旦到达那里,他们就能够无限期地留下来。最重要的是,他们能够完成最艰苦、最危险的任务,而这些任务可能导致成千上万的劳动力死亡。罪名繁多,加上整个帝国都需要使用劳动力,因此犯罪人口就提供了无限的、可使用的劳动力。好几座汉代墓葬出土了城砖,刻画了戴有铁项圈、木制脚镣,以及铁手铐的刑徒。有一个场景还刻画了一群被髡首剃发的刑徒。

刑徒的劳役种类和农民劳役一样广泛,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群体在一起劳作,尽管刑徒通常可以从他们髡首、红色帽子或者对肢体的制约状况加以辨别。许多刑徒被发配去修建皇陵,这项任务通常需要数以万计的人历经多年辛苦劳作才能完成。碑文资料还说明,秦国征召的刑徒中有一部分是触犯法律的熟练手艺人,他们在生产兵器的作坊里干活。到了汉代,需要熟练手艺的工作大多数由有偿手工艺人来完成,同时大多数刑徒劳动力被投入国家铁矿、铜矿等金属铸造设备行业。建立在散见文献和考古资料之上的估算也说明,大约有1万到5万名刑徒在国家垄断经营的铁器作坊中劳作。这类工作包括采矿,在工地上熔炼成锭,以利于加快运输到帝国各地。这些活动极端危险,死亡事故频繁发生。

刑徒的生活非常艰苦。为了应付高强度体力劳动,他们每天能得到一份充足的食物,包含大约3400卡路里热量,但几乎全是由谷物组成的。如果刑徒因受鞭打而在20天之内死亡的话,官吏会被处以罚金,但即便如此,他们仍会因为哪怕最微小的违规而受鞭打。刑徒倘若有任何进一步的越规犯法行为,则必被处以死刑。有三个时期——大约从秦朝开始,经汉景帝(前156——前141年在位),到东汉晚期(约公元86—170年)时期的墓地,通过对墓中出土的骨骸进行研究,我们可以使这些男女刑徒们的身体状况得到部分重现。三个墓地似乎都利用了几十年,大多数是为了掩埋那些在修筑皇宫和皇陵时死去的死者遗骸。在三个墓地中,90%以上的死者都是年轻人。7%的人死于突发性的外伤,而且几乎总是出现在颅骨。东汉墓地中的下颌骨和牙齿显示当时曾流行严重的牙周病和牙龈脓肿,而且频率很高,很可能是营养不良造成的。一些骨架上依旧穿戴着他们的铁项圈和脚镣。西汉的铁项圈重量大约在2.5到3.5磅之间,并且带有一个长穗状齿,它使得刑徒一旦大幅度地俯身,就会刺伤自己。据估计,在特定的工作状况下,这个长穗状齿会被去掉。

大多数骨骸都伴随出土了刻在砖块或其他材料上的符号,内容包括他们的名字,有时候还刻有关于其出生地、所犯罪行、等级、死亡日期等比较全面的信息。这些说明来自帝国各地的刑徒都被遣送到这些帝国工程从事劳作。在帝国一个主要的建筑工地上,每天都有1—6人死去。这似乎被视为一种可以接受的死亡率,因为只有一处材料记载了某位皇帝曾经抱怨在修建他的陵墓时死了太多的人。

除了自由农民和刑徒之外,国家还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家庭成员进行奴役的手段来获得这种人力资源。考古发现的秦国文书表明,被判处三年苦役或者判刑更重的刑徒,包括因强奸而判处腐刑的刑徒,政府经常将其妻子、孩子没身为奴。国家奴隶的孩子从出生之日起就是奴隶。最终,成千上万的战争刑徒都被国家奴役。然而,这个时期的奴隶大多数都在家庭内服务,比如打扫卫生、做饭、修补、跑腿,以及照料家畜。文献中提到在农业或者手工业中使用奴隶的情况极其稀少。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奴隶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耕作,但从凤凰山的一座汉墓中出土的资料表明,有大约12位奴隶,其中多数为女性,受墓主人的支配,在其私人耕地里劳作。另外也有一些文献提到,在大规模手工作坊里存在奴隶劳动力的使用。但是,没有任何一种现存的秦朝或汉代皇室制作的文物上提到过某个奴隶是其生产制作者;另外,除了秦始皇之外,没有任何资料证明有其他皇帝征用奴隶为自己修建皇陵。这表明对于那些接触不到刑徒劳动力的富有私人而言,在某些特定的工作中利用奴隶劳动可能比雇用劳动力更有效率。然而,对于国家来说,尽管奴隶是不会轻易被放弃的稳定财富,刑徒仍旧是能够稳定供给的廉价劳动力。

在帝国最大的建筑工程和关键性垄断行业优先使用刑徒,这表明尽管奴隶在法律上是人格最低的群体,但是,早期帝国是建立在刑徒们源源不断的背扛肩挑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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