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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清代士绅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24 13:12:45 0


在20世纪中叶对传统中国乡间社会的代表性诠释中,乡村的阶级结构仅由两种对立的族群组成:农民与士绅(gentry)。这样简单的描述或许有所误导,实际上尚有许多不同的社会群体:商人、小贩、工匠、吏员,特别是运输工人等等。即使在这两大“阶级”当中,个人和其中次级团体彼此的利益冲突一样经常发生。每个族群团体内部的复杂性在清朝年间越来越严重。

英文中的gentry一词会造成误解,让人联想到亨利·菲尔丁(Henry Fielding)与简·奥斯丁(Jane Austen)小说中,穿着红外套猎狐的绅士贵族。但将它应用到中国并非完全毫无道理。虽然中国士绅没有世袭的贵族爵位,他们如该词之由来的英国士绅阶级一样,是拥有土地的精英,享有帝国给予的特权,且被期待着要负责掌管地方事务。中国如同英格兰一样,也曾经有过真正的贵族,到近代早期仍有留存,但在乡间已大致上被作为主导社会力量的新兴阶层所取代。讲求血统出身的贵族被以个人教育成就发迹的士绅所取代,乃源自晚唐到宋代朝廷的政策,其承认以科举考试制度取得官职及其后之地位晋升的决定性作用。然而士绅较为大量崛起是在16世纪,当时他们进一步介入商业化经济与地方管理。此发展让他们无疑地成为乡间的支配阶级。

如同与之相对应的英国,清代士绅无论在家乡或在城内都是具有一定文化与政治风格的专业人士。以公共的角色来说,清代士绅的成员是受帝国认可的男性学者与公务员,至少通过某等级的科举考试,拥有功名,在法律上准许穿儒服,具备任官资格,且尽管不一定是官员,却可与官员平起平坐地对话。清代也经常有士绅是青壮年纪曾短暂为官一两任的“退休”官员,告老还乡后大半的日子享受此荣光。在范围更广的私人角色中,乡村士绅的一员是大地主和“大家族”的一部分,换句话就是“地方精英”。在私人领域,“士绅”这个词不只包括拥有科名的成年男子,也包括他们的妻子、后代,和部分的旁系亲属,以及父系祖先过去曾(或可能从未)获得功名者。

清代士绅主要以其生活风格来界定。他们比平民更优雅、更有闲暇,坐轿的机会多于任何有距离的步行。他们通常更有学问,且在晚清经常通过戴眼镜来证明。他们买得起艺术品,如一件摆放在家中没有任何实际用途,只是为欣赏其美观的瓷器。对上层士绅来说,收藏鉴赏这些“长物”是种地位的象征。

虽然在地方社群中许多人也许都属于同姓氏团体,然而士绅比起其他人更倾向参与正式的宗族组织。在生命历程阶段的礼俗,如婚礼、丧葬、祖先祭祀等等,他们也更会可能依循12世纪理学家朱熹的正统(且昂贵的)指示。普通人可能选择火化方式来安葬已故的家属,请不得体但通常富有娱乐性的巫师或法师来主持丧礼,然而士绅则用这些场合来巩固其文化权威:我们比你们更正统且更严守礼节,所以有权享受更多的财富、你们的尊敬与顺从。丧礼与婚礼的手册规范了各式仪式的繁复程度和花费等级,让家庭自己衡量能负担得起何种程度的仪式。这些家族仪式的展演,也通过决定宗亲成员中谁被邀请、座次如何安排等来巩固宗族的范围,建立内部的阶序。清代的训诂学家对古代礼仪文本真实性的热烈讨论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来自如何组织地方社会并将之层级化这样的实际议题。

随着时间变化,狭义范围的“绅衿”,即在科举中取得功名者,与广义范围的地方精英,逐渐融合在一起。理由之一是那些通过科举并得到官方任命的人通常在财务上也因此成功,并且以他们新获的财富来投资家乡附近的土地。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些在科名上有所成就的人几乎一开始就是来自有闲或经济上较宽裕的群体,因为这些家庭可以负担得起投资数年的教育在其子嗣上。而当一个较贫困的家中恰巧出了一名成功的应试者时,他们会尽快与家里附近有钱但没有这种确实资产的家庭婚配。如果这两家之前并无太多交集,最后一个结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是赋予有科名者(合法享有以区别其地位)及大家族(在法律之外地方政府须要其收税的协助所赋予的税赋减免)的税赋待遇。

科举制度建立在“勤耕苦读是及第登科之不二法门”的神话上。不过有功名的士绅如果不是出自士人阶级的话,则远比他们所愿意承认地更常出身自商贸家庭,而非农耕家庭。举例来说,这也就是为什么众多客商故乡的安徽徽州与丝业生产中心的浙江南浔,在科举考试的表现上异常优秀。此外,在不少例子里,这些士绅的先祖是地方上的有力“豪强”,这些拥兵自重的武力领袖充分运用暴力手段,冒险开创事业成功,让后代成为文人士绅。

谁是作为一个社会阶级的士绅?如何在这些人群中划分界限?最有价值的思考方向与指标可以从检视他们收入的来源开始。其中最大的来源是私人投资,最多也最常一开始投资在土地上,但也有投资于当铺或其他形式的高利贷,特别在清朝年间,借贷的利息变得越来越重要。也有许多投资在商业上,尽管在形式上有功名者投身其中是违法的。接着也许是可称作“官方”收入的部分。如果他们在朝当官,这些收入包括官俸、养廉银和各式各样的“陋规”。如果他们是县学或府学的学生,或许会有国家发放的廪饷。但在帝国晚期日益重要的是,利用士绅主要的资产,即“读写能力”赚取的各式收入。

地方精英的成员可以作为家庭教师或私塾老师。长久以来这一直是没有求得一官半职者获得收入以维持生计的一条路。而在明清小说中,贫穷的乡村塾师则是迂腐且通常是滑稽的角色。在19世纪快速发展的汉口,一则流行的笑话说:挂个写有“老师”的招牌在门外有两个好处,首先是可以吸引学生;其次是表明屋主很穷,能赶走乞丐。然而在晚明随着大众识字率的提高,此职业的经济利基逐渐成长。更多有名的学者借由扩张的商业出版市场贩卖自己的文字技巧:作为作者或代写者、编辑科举参考书、如同现在书本封面上的推荐广告般替人写序等等。他们甚至会列名于有畅销潜力之书籍的知名校订者名单内以换取报酬。

越来越多的士绅作为现任官员的随从幕僚。更多作为宗族、寺庙、行会,长期或短期的社区事业、灌溉系统、救济机构、各种公共建设计划等的管理者,以其服务取得薪酬。特别在19世纪晚期,他们在大量出现的各种“局”中担任管理职位,这些机构负责收集或分配非常规的税金、献金、劝捐等,以资助维持秩序与战后的重建工作。

也有一部分的士绅——管理人越来越像职业的工程师,最著名的是在水利事业方面。其他成员则加入日趋专业化的法律与医学领域。若相信当时官员的抱怨,有相当多士绅加入了为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列,被称为“讼师”或“讼棍”,然而这类称呼较少取决于个别讼师的行为,而更关乎称呼的人本身对讼师之态度。虽然清代律法并不包含针对民事诉讼的详细条文,且几乎所有官员都谴责兴讼,但民事诉讼逐渐成为寻常之事,而清政府也勉强地表明乐意听讼,纯粹为能收取大笔的钱财。不只“仁政”的做法排除任何用更暴力的方式来解决私人冲突,提出法律诉讼的行为事实上即代表诉讼当事人承认了国家的合法性。在1725年之后,“讼师”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以多数官员的观点,这些讼师的主要目的是要延长诉讼,直到各方都破产、无法支付费用,但国家的作为让讼师成为发达的行业。

以上这些自士绅刚起步的职业化,可说是在清朝年间平民百姓同样以更大规模的专业化寻求最有利行业的对照版本。而每个人的利益导向也许有很大的差异,此取决于各自收入来源的比例。到了清末之际,再说有一个具有一致性的士绅“阶级”可能已不合理了。

对于那些希望避开严格的科举考试而取得精英地位的人,另一途径是捐纳以获得功名。将士绅品级卖给富有的平民百姓以换取金钱或粮食的“捐献”,最早出现在17世纪80年代,康熙皇帝执政初年时开始有计划地实施。到其继位者雍正皇帝时,卖官成为一种常态,不仅用以支付政府因应自然灾害或急迫的军事需求,也用来填补与扩充常平仓。许多清代士人赞美此制度,不仅是因为此法担保了合法的行政花费而不须加税,同时也帮助事业有成的平民实现地位晋升的抱负。然而仍有一大群人抨击以献金换取功名头衔,认为此举有辱了士人的道德廉洁。针对这些批评,乾隆皇帝在他在位的最初几十年严厉地取消此制度,作为其计划性地逆转父亲过于严格之“建造国家”的一部分。然而,在18世纪下半叶,乾隆年间东征西讨而剧增的军事花费,让他以前所未有的积极重新开始卖官鬻爵。直到1800年,帝国中大约有35万个品衔是买来的,而这个数字在19世纪政府财政困窘时更是不断上升。

类似的摆荡不定也见于政府对士绅阶层所享有之特权的政策上。作为巩固政府与士绅联盟的计划之一,康熙皇帝下令有功名者被控犯罪时可免受地方官员审问,而转由县里的教谕“规劝”。雍正废除了这个措施,而乾隆重新恢复。在财政上,雍正于18世纪20年代中期取消了“官户”“儒户”等税赋减免的名目,且严格限定士绅免除劳役的范围只限于有功名者自身的家庭,不能伸延至亲戚圈里。不过,继任的乾隆皇帝一向不把地方士人当成是中央政权的挑战者,反而是执政当局的伙伴,自觉“宽大为怀”的他逆转了前任者之决策。乾隆皇帝重新赋予士绅的特权,之后成为当朝既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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