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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朝贡贸易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24 13:13:01 0


一直到最近,我们理解帝国晚期中国如何进行国际外交与对外贸易的主导模式,仍是费正清与其合作者在1968年所编著之重要著作《中国的世界秩序》(The Chinese World Order)中所呈现的图像。根据这种观点,中国人视整个人类世界为“天下”,既然中国皇帝为“天子”,他便是宇宙万物的首要法理与所有人类间的中介者,因此而为人类真正的统治者。作为“中央之国”(the Middle Kingdom)的中国是世界的轴心(axis mundi),中国精英的文化实践是文明的普世规范。而那些住在中央之国边缘的人们则在某种形式上全是野蛮人。

这样的区分并非(或主要不是)种族上的,而是文化上的:中国精英的文化实践是文明的普世规范,所有蛮夷在充分长期接触中国启迪民智的影响下,终究必然会被教化(或同化)。的确,有些已经比其他人文明一些。这些较文明或较“熟”的蛮族包括朝鲜人、越南人,有些时候也包括日本人,他们已经吸收了一些中国文化实践,如定居农业、父系亲属与从夫居的家庭制度、合乎体统的葬礼、适当的烹调与饮食习惯(使用筷子),并熟悉中国的书写文字。这些特性让其有能力以王朝官僚政体来治理自己,虽说他们的国王还须受到中国天子的准许与授权。至于较不文明,或较“生”的蛮夷,如许多西南部落民族、偶尔被归类的日本人,也许还有欧洲人,仍然与其差距甚远,且仍须接受更屈尊纡贵的对待。

中国朝廷与其接邻之政体间维持着正式的外交接触,但存在着彻底的不对等与霸权关系。在外交往来中只能使用中文与中国历法,而在辞令上对帝国要表现出卑躬屈膝。双方都没有常驻的大使,但周边的国家则固定派遣使节到中国,在皇帝陛下面前须恭敬地伏首叩头。此外,附庸国也借由每年向中国朝廷呈送贡品承认其臣属地位。这些贡品依规定数量由当地物产组成,经由规定的时程与路线呈上。中国则慷慨地回送价值可能比贡品高贵的中国物产作为赠礼。就费正清的看法,清代要将所有外国人,包括欧洲人与美国人,都纳入这种“朝贡体制”。

在规定品项与数量的贡品之外,贡使被恩准携带适度数量的额外商品。贡使可与指定的中国商人交易这些商品,而每个朝贡国都分别被指定可贸易的港口(想必是为了保护中国众多人口,防止他们受外国人与商业利诱的污染)。当中国与外国商人求利若渴之需求,远超过遣使的次数与法律规定容许的货物数量及种类时,当然有充分的机会来延伸此种安排的界限。有时,较具冒险心的商人甚至会声称他们的“贡品”来自虚构的政体或王朝,以分享中国贸易的丰厚利润。中国朝廷不可能如此天真而未察觉到这些规定的安排如何受到私人利益的操控,但一般来说,朝廷仍满足地去强调所谓朝贡制度的礼仪形式受到所有参与者的敬重。在费正清的观点中(后来被日本历史学者滨下武志更进一步阐明),这种朝贡贸易体制主宰了帝国晚期国际往来,同时也主宰了整个东亚区域。

这种“中国的世界秩序”模式暗示中国是孤立、排外的、无法接纳基于对等主权与相互尊重之上的民族国家体制,且根本上受制于对文化与仪式的要求,而非响应实际的国家利益。指称朝贡贸易为中国对外商业的基础之阐述,暗示了中国顽固地鄙视自由贸易与利益动机,而此模式确实地呈现两者为理性与进步的动力。最隐含恶意的是,如同费正清此书副标题所指出的,这种停滞与僵固的文化不仅存在清代,更包含整个“传统中国”。

然在此有力阐述之后数十年,包括费正清学生内的西方中国史学者,逐渐对此中国世界秩序模式中的欧洲中心论之偏见感到不安,且在将此模式套用在历史记录的经验性研究中遇到困难。例如,他们呈现清朝与其邻邦如朝鲜与越南在引渡或边界管制的问题上,是如何基于对等主权国家的模式来处理,以及清初与葡萄牙和荷兰之间的关系中,在中国方面“现实政治”(realpolitik)的动机是如何牵涉其内。朝贡贸易模式未必是错的,但确实被过度放大,而历史学家则持续找出哪些的确是说得通的,哪些不是。

朝贡贸易体制运作的实况存在着太多的历史性变量,远超过“中国世界模式”所能解释。远在汉朝时期贸易就与朝贡相关联。但1000多年间,与朝贡相关的商业活动仅占帝国整体对外贸易非常小的一部分。然而,明朝开国者朱元璋试图要让由国家垄断的朝贡贸易成为中外贸易的唯一管道。虑及部分对外贸易在经济上的必要性,以及同时在政治上谨防这些外国与中国商人,朱元璋在14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逐渐以更严格的海禁来提升朝贡贸易这条管道。在15世纪初期,朝贡贸易实际上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最主要的途径。

但是朝贡贸易制度在满洲人征服中国的一个多世纪之前便已失去主导地位。除了证明其无法抑制所有走私之外,维持朝贡制度所需的花费亦成为国库日益沉重的负担。当葡萄牙人在16世纪初叶现身于东南沿海,朝廷起初企图将他们的商业往来纳入朝贡贸易的规制,但几十年内即证明无法办到。在整个16世纪,明代朝廷默许葡萄牙人占据广东南部的澳门半岛,建立一个私人贸易中心,并逐步开放福建的月港,让中国商人在官方监督下进行私人海洋贸易。只是这些举措仅可视为使繁盛的对外贸易仍合法地依循朝贡贸易体系的权宜性让步。

直到清朝才一举放弃朱元璋异想天开且非历史常态的贸易政策。在1683年对抗台湾的郑氏王朝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次年,康熙皇帝宣布结束海禁与迁界令。为了国家财政与人民生计的利益,他突然宣布开放所有沿岸港口进行私人海洋贸易(虽然须经允许并受监管),且为了征税建立海关网络。朝贡制度作为亚洲内部外交关系的组织性机制仍然有效,但康熙皇帝将其经济重要性降低到几近为零的程度。清廷鼓励合法享有朝贡状态的外邦减少通过贡使交换中国货物,而增加其他管道的贸易量。在1684年之后,相当大比例且不断成长的海上贸易,是与像葡萄牙及后来的英国这些未曾寻求朝贡关系的国家进行交易。在这段时间中国的私人海上贸易不仅繁荣,且合法而开放。

一个可资比较的发展是清朝与其大陆贸易对象的陆路贸易。明代已然经营了与诸多蒙古部落及与西藏的朝贡关系,而清代在征服中国前就已经开始同样的工作,并延续这些关系。朝贡贸易随着使节到北京,而在明代,他们带来的这些羊、牛、马、骆驼、香料与织品等,有其实质的经济重要性。在16世纪,明代又建立了诸多边境贸易市集,来处理与内亚社会超溢的贸易活动。不过在维持朝贡贸易为对外商业之主要管道的总体目标下,明代对这些市集做出的承诺反复无常,在发觉市集交易变得异常热络时,就将其关闭。

相反地,清朝在其第一个世纪便将内亚贸易与朝贡分开,让后者单纯成为臣属与外交的象征性表现。在海禁解除前一年的1683年,康熙下令让这些人数日益庞大、原本要到北京的朝贡贸易者转往边境贸易市集,在那里进行非仪式性的交易。两年之后,在他连续下达的数道谕令中(此后在1702与1713年又下达数道),第一道诏便严格限制内亚朝贡使节可携带到帝国首都的货品数量。这绝非是清代不重视内亚贸易,实际上从1689年开始,朝廷在宁夏建立一批新的边境市集,之后数年有更多市集,以此来鼓励(经过管制的)私人贸易。无论在陆上或海上,到了18世纪初期,虽然“朝贡制度”仍在,然而在积极推动的“私人对外贸易”之下,“朝贡贸易”已差不多快成为历史陈迹了。

根据一项新近发现的日本档案,在1684年康熙谕令开放贸易后的40年间,远超过千艘的中国商船曾到访长崎,并定期往来长崎、中国沿海与东南亚港口的航线。但这当然不是什么新鲜事。中国在整个东南亚的移民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唐朝。到了晚明,规模甚大的华人殖民地已在这整个区域萌芽生长,且持续迅速扩张至清初年间。欧洲在近代早期对东南亚的殖民亦是中国移民至此的积极动力。以共同方言及其在同乡人际网络结合的闽南人与广东人成功地在殖民经济中找到最佳的发展空间,作为海洋运输业者,或作为当地居民与其欧洲领主或当地皇室(如在暹罗)的中间人。

到1639年时,约有33000名华人住在马尼拉。当年发生的种族暴动让华人减少一半以上,但随后人口很快地恢复。当荷兰人于1619年正式建立巴达维亚时,当地已有华人社群存在。中国人开始在当地从事甘蔗种植与蔗糖出口,而荷兰当局通过中国商人领袖间接地管理这项产业。17世纪,华人社群建立庙宇、墓地、学校、医院以照顾居民的需求,并且组织了称为“公馆”(Kong Koan)之半官方的商务部。1740年针对华人的种族暴动夺走超过8000名华人性命,但到了19世纪此地已人口倍增。

1717年,康熙皇帝对旅外的清朝子民可能参与颠覆活动产生了戒心。他特别关注那些有可能在其他国家或政权接受公职的华人,例如那些巴达维亚侨领。因此,康熙下诏严令商人及其家人居留海外的时间,逾时者则禁止归国,且命令当时留在南洋(东南亚)的华人三年内要返国,否则永不得回国。东南沿海的官员顾虑到海上贸易对这些区域的重要,以及体认长久旅居海外的需要,总是故意拖延这些法规的执行。1727年,他们说服雍正皇帝准许华人在海外停留两年,而在1742年乾隆皇帝又加了一年的宽限。到了1754年,朝廷让整个外国居留与返回的议题由各省自由裁决,此后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法规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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